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結字第 0920450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
  • 要  旨:
    訂定證券商及借券人支付款項作業規劃採虛擬帳號進行匯款作業規定    
                                                                    

    主 旨:本公司為因應策略性交易需求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有關證券商及借券
    人對本公司支付款項作業規劃採虛擬帳號進行匯款作業,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定自本(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實施,有
    關證券商對本公司支付款項作業,及借券人就現金擔保品之提交與補
    繳作業,均規劃採行虛擬帳號進行匯款作業,以利本公司電腦檔案之
    擷取及自動比對。
    二、虛擬帳號說明:
    (一)借券人辦理現金擔保品之提交與補繳作業:
    借券人於開戶時本公司將自動賦予一個虛擬帳號,嗣後凡借券人辦
    理現金擔保品之提交與補繳時,應將款項匯入該虛擬帳號。
    虛擬帳號結構:0291+六位流水號+一位檢查碼。
    (二)證券商總公司辦理借券費用之支付作業:
    虛擬帳號結構:0292+證券商代號,並以 0 補足至十一位。
    例如:若證券商代號為 555,則該證券商應付之借券費用應匯入
    02925550000 ;若證券商代號為 98 ,則該證券商應付之借券費用
    應匯入 02929800000。
    (三)證券商總公司辦理現金權益補償、現金增資認購價款之支付作業:
    虛擬帳號結構:0293+證券商代號,並以 0 補足至十一位。
    三、本公司為本項業務應支付證券商之各種款項,均將撥入證券商總公司
    現行擔保價款帳戶中。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本公司財務部、電腦規劃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證交字第 1060001456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