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加掛 ETF 得選定不同於被加掛 ETF 之 交易單位,公告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自 106 年 4 月 24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 月 2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53511 號 函。 公告事項:一、因應 ETF 多元化發展,加掛 ETF 有各種幣別之市場需求,惟當不 同幣別間幣值差異較大時,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在相同交易單 位下,有同一升降單位二者價值差異過大之情形,為使加掛 ETF 與 被加掛 ETF 同一升降單位價格貼近,加掛 ETF 之交易單位得由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加掛 ETF 之交易單位,須為一百受益權單位 或其整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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