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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602006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1 條 (103.02.11)
  • 要  旨:
    外資匯入之資金來源如為向境內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借款,屬資金來源
    為臺灣範疇,將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註銷其登記
    

    主    旨: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匯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來自臺灣境內銀行之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授信款項,將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註銷其登
              記,相關內容如公告事項。
    依    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2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5269
              7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來源如為向境內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借款,亦屬
              資金來源為臺灣範疇,涉違反其申請登記時有關匯入資金非來自臺灣地區
              之聲明事項。外資嗣後匯入之資金如有上開情事,將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
              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註銷其登記。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