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600055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第 3、5、6 條 (106.04.05)
  • 要  旨:
    修正普通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合併分配之每筆分配數量為一萬交易單位。
    證券商電腦系統無法於 106  年 4  月 24 日配合調整完畢者,仍可採行
    既有申報成交分配方式辦理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參點、第伍點及第陸點如附件,
              自 106  年 4  月 24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3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06043 號
              函。
    公告事項:一、為簡化投資人透過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後於盤後透過證券商申
                  報成交分配明細作業,茲就普通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合併分配之每筆
                  分配數量由四九九交易單位放寬為一萬交易單位。
              二、本公司系統調整於 106  年 4  月 24 日上線,屆時倘擬採新申報成
                  交分配方式之證券商電腦系統無法如期配合調整完畢,仍可採行既有
                  申報成交分配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