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自 106 年 5 月 15 日起實施。 依 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5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1303 9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參與證券商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申購、買回申報作業時 間應為本公司集中市場交易日,不包括農曆春節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 營業日。 二、參與證券商得於受託辦理 ETF 現金申購作業時預收相關價金至其專 戶;保管機構於完成實物申購、買回或現金買回作業後,亦得將應付 款項匯撥予參與證券商交付投資人。 三、發行人及參與證券商辦理 ETF 申購、買回作業相關申報時間不得超 逾本公司規定時限,相關申報規定時間如下: (一)T-1 日作業(T 日為申購、買回申報日): 1.PCF (申購買回清單)申報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 (二)T 日作業: 1.申購、買回申報時間:上午九時至每檔 ETF 信託契約所定申購 、買回截止時間。 2.PCF 更新檔申報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每檔 ETF 信託契約所 定申購、買回截止時間。 3.PCF 更新檔查詢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4.初審作業時間:每檔 ETF 信託契約所定申購、買回截止時間起 至下午五時。 (三)T+1 日作業: 1.二圈作業時間:上午九時至上午十時。 2.複審作業時間:上午九時至每檔 ETF 信託契約所定複審截止時 間(至遲不得超逾下午四時)。 3.撥付指示申報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4.解圈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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