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放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當地國」範圍,並自即日起 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5 年 5 月 16 日金管證券 字第 1060016597 號函辦理。 二、旨揭「當地國」範圍放寬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 )多邊瞭解備忘 錄(MMoU)簽署國或地區。 三、各證券商於簽訂介紹佣金契約前及稽核人員執行 AA-11600 (一)查 核項目時,應先至 IOSCO 網站查詢 MMoU 簽署名單,並留存查核軌 跡。 四、本公司 93 年 7 月 9 日台證交字第 0930016260 號函,自即日廢 止。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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