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放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當地國」範圍,並自即日起
 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5  年 5  月 16 日金管證券
 字第 1060016597 號函辦理。
 二、旨揭「當地國」範圍放寬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 )多邊瞭解備忘
 錄(MMoU)簽署國或地區。
 三、各證券商於簽訂介紹佣金契約前及稽核人員執行 AA-11600 (一)查
 核項目時,應先至 IOSCO  網站查詢 MMoU 簽署名單,並留存查核軌
 跡。
 四、本公司 93 年 7  月 9  日台證交字第 0930016260 號函,自即日廢
 止。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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