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說明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第一條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5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60017005 號函核復原則同意辦理。 二、按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第一條規定,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辦 理開戶手續時,應同時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證券經紀商指 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下稱款券劃撥帳戶),該存款帳戶並應 與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其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委託書後,證券經紀商始得 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前揭有關「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 開立存款帳戶」,除指開立新存款帳戶外,亦得採以書面或電子授權 申請方式約定已開立之證券商交割專戶之往來銀行存款帳戶為之。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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