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 6、7、10、17、1 8、22、24 條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 37530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請各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時,應善盡確認客戶身分(KY C )查核責任。 二、各證券商與客戶已簽訂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於本公告實施後原 契約持續有效至到期日,到期不再辦理展期。契約未到期前,對於客 戶為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以所屬公司股票為擔保品部分,只能了結不 得新增款項借貸。原契約已完成撥款之款項借貸,得於徵得客戶同意 後辦理質權設定,或以更換擔保品或提前還款方式辦理。原契約到期 後即依新契約約定,對於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以所屬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為擔保者,應完成質權設定後證券商始得受理款項借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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