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申請傳輸(播)即時 股價指數資訊暨延遲交易資訊補充規定」等部分條文,自 107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3 月 23 日金管證資字第 1070306981 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案修正重點: (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1.修正壹、二、「收費項目」(一)連線費、(二)授權使用費: (1)「連線費」修正為「授權費」(包含傳輸授權費、直接行傳連 線費)。 (2)「授權使用費」修正為「資訊費」。 (3)刪除以「數據專線(含撥接線路)、有線電視纜線或虛擬專用 網路(VPN) 」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每月 200 萬元,以「 公眾網際網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具「自動更新」 資訊功能者每月 80 萬元,及申請使用者繳付之授權使用費以 250 萬元為其上限等三項收費上限。 (4)刪除「無線電叫人或行動數據」、「調頻副載波」、「電視資 訊(TELETEXT)」、「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 產品收訊器」等傳輸方式。 (5)以資訊源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供資訊用戶作為非揭示用途者 ,本公司另行公布「非揭示終端用戶指引」。 2.修正參、延遲交易資訊、四、延遲指數資訊,單獨傳輸「臺灣證 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延遲指數資訊每年收取新台幣 3 萬元。 3.修正收費標準附表二及附表四: (1)適用資訊公司之附表二「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修正超 過 5,001 台(含)以上部分,每台每月新台幣 300 元。 (2)適用證券商之附表四「以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證券商資訊 費收費標準表」:保留自行名義證券商每月資訊費 250 萬 元上限規定。 (二)另因應前開 1、2 修訂,配合修訂「申請傳輸(播)即時股價指數 資訊暨延遲交易資訊補充規定」(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1.「授權使用費」修正為「授權費」。 2.修正單獨傳輸「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延遲指數 資訊收費標準,為每年新台幣 3 萬元。 三、前開收費調整項目以 107 年 7 月 1 日為起算日。 四、本公司連絡人:資訊服務部鄭專員(電話:8101-3388 )、陳專員( 電話:8101-3494 )。 正 本:各證券商、各資訊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 金融資訊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秘書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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