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放寬未領取身分證委託人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辦理開戶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戶政司 107 年 4 月 10 日內戶司字第 1071250984 號 函釋辦理。 二、按現行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1、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3 條規定:「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 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 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口名簿 代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應檢附其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證明文件。」 ,前述經依說明一內政部戶政司函釋略稱,受理未成年人申請證券開 戶,未滿 14 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作為身分證明 文件,惟如申請人主動檢具該等人士之戶籍謄本申請時,仍得採認, 爰放寬相關作業如主旨。 三、為配合內政部「免戶籍謄本」計畫,仍請貴公司妥善向委託人說明並 加強宣導。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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