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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702013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 4 條 (107.04.18)
  • 要  旨:
    因繼承取得槓桿反向 ETF  之投資人,賣出不受適格性條件限制,但不得
    買進
    

    主    旨:因繼承取得槓桿反向 ETF  之投資人,賣出不受適格性條件限制,相關內
              容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2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3998
              3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因繼承取得槓桿反向 ETF  之投資人,未符合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
                  辦法」第四條適格性條件,證券商得接受其委託賣出該繼承取得之槓
                  桿反向 ETF,但應限制不得受託買進。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