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並 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公告事項: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國發 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 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 適用原則如下: 一、尚未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 (一)民國(下同)108 年 6 月 30 日前送件者:應出具書面承諾於 1 0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二)108 年 7 月 1 日後送件者:於送件時,即應符合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定。 二、已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而其上市案尚未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外國 發行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於 10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三、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市買賣之外 國發行人及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司:應於 108 年 6 月 30 日 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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