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當為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之責,並準用公司法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規定之監察人職司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又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 準此,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當為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之責。是以, 本部 104 年 3 月 10 日經商字第 10402404610 號函釋對於審計委員 會及其獨立董事自有適用。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