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700084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4 條 (107.04.25)
  • 公司法 第 218 條 (107.08.01)
  • 要  旨:
    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當為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之責,並準用公司法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規定之監察人職司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又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
              準此,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當為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之責。是以,
              本部 104  年 3  月 10 日經商字第 10402404610  號函釋對於審計委員
              會及其獨立董事自有適用。
    資料來源: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