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加強風險控管,對於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來電號
碼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803
15433 號函辦理。
二、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8 款第 2 目之 2 規定,以語音委
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為加強風險控管,對於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
來電號碼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每週篩選語音下單未記錄發話端號碼之客戶明細,查明原因及確認
是否為本人下單,並作成紀錄備查,同一年度已作成紀錄者得不再
執行查明作業。
(二)每年至少應重新向已查明未顯示發話號碼之客戶再進行查明作業。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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