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 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 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 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23 期 321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