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特定人」之疑義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百分之十之股東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投資專戶之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因依外國法令辦理合併,須將公開發行股份移 轉予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該合併案件並依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 十九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四○一四九二九七號令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辦 理移轉者,則受讓之境外華僑或外國人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28 期 334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