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配合本公司修正「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公平對待投資人 規定,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服務契約者,應依前述規定自訂使用 規則且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依使用規 則公平對待投資人,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公司 108 年 8 月 26 日臺證作字第 1080701511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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