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 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並得於募集期間購買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 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並得於募集期間購買具證券性質之虛擬 通貨。 二、申請辦理前點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置證券 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 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 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0 期 21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