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 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之證券商得辦理下列範圍之業務: (一)辦理與募集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相關資訊服務及財務規 劃之諮詢及顧問業務。 (二)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數位方式儲存、移轉及保管業務。 二、證券商辦理前點業務之人員資格、資訊保密及防火牆機制等,應確實 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規範。 三、證券商辦理第一點所定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所收取之 費用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任何人。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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