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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902008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90010207 號
  • 要  旨:
    自 109.03.19  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
    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主    旨: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09  年 3  月 19 日起,投資人
              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
              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請查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9036122
              64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臺證交字第 1090010207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