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902009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90010207 號
  • 要  旨:
    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
    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
    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3 月 1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903
    61283 號函辦理。
    二、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
    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
    3.5% 以上,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跌幅達
    3.5% 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
    出,再次一交易日即恢復,惟如禁止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
    券及借券賣出當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 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
    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
    賣出,不在此限。
    三、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
    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
    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
    出。另請證券商多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交易風險。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保管機構、本公
    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臺證交字第 109001020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