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003334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103.02.11)
  • 要  旨:
    核定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有新
    臺幣匯率之指數投資證券,並自 110.03.31  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
                  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
                  有新臺幣匯率之指數投資證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5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