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期貨業「資產負債表與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碼」(如附件) ,並自 110 年第 2 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修正係證券期貨局開放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收受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以外幣為擔保品,爰配合「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 項操作辦法」新增「借貸款項保證金-存入」會計項目暨修正部分項 目文字。 二、另配合證券期貨局開放證券經紀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 間業務,爰新增「基金買賣及互易居間業務淨收益」、「基金買賣及 互易居間業務收入」及「基金買賣及互易居間業務支出」會計項目。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 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財務部(含 附件)、交易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附件)、券商輔導部(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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