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主要內容,規範如下: (一)委託人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二)委託人親自訂約或由他人代理訂約之辦理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 (三)受託契約之有效期間。 (四)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方式。 (五)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手續費及其他費用之計算與給付方式。 (六)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受託買賣之方式。 (七)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之款券交割日期與方法。 (八)對帳單之交付期間與交付方法。 (九)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有價證券買賣委託之事由。 (十)證券經紀商得拒絕有價證券買賣委託之事由。 (十一)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 事項之處理。 (十二)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三)列為契約一部之章則與文件之名稱。 (十四)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九 日(七六)台財證(二)第OOO一二號函,依本會一百十年八月十 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OO三六二九六七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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