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等部分條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 照。 說 明:一、本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12 月 14 日金管證資字第 1100376788 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案修正重點: (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 1.增訂第三條第十款:明定非揭示用途之定義。 2.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1)第一項:放寬證券商經本公司同意者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營業 處所外。 (2)第二項: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予資訊用戶屬非揭示 或其他用途者,需經本公司同意。 3.增訂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申請使用者申報非揭示用途 終端用戶資訊之義務。 (二)為因應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 條有關提供資訊源服務作業,另檢送「資訊源(data feed )服務 申請(報)表」(附件二)、「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指引」(附件 三): 1.欲提供資訊源服務者,須填具「資訊源(data feed )服務申請 (報)表」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以資訊源方式傳輸本公司交易資訊予法人、專用連線自然人作非 揭示用途前,應提供「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指引」予用戶,並確 認用戶已取得本公司同意。 3.提供資訊源服務者須每月申報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名單。 三、實施日前已提供資訊源服務予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者,請填具「資訊 源(data feed )服務申請(報)表」,並於 111 年 3 月 31 日 前完成補正程序。 四、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於 111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簽約者,本公司 提供折扣優惠。 五、本公司連絡人:資訊服務部陳先生(電話:8101-3494 )、黃小姐( 電話:8101-3391)。 正 本:各證券商、各資訊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秘書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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