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6 月 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 20901 號令辦理。 二、重申 107 年 6 月 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20901 號令已規範證 券商經核准所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得從事業務範 圍,對於其再轉投資事業得從事業務範圍,應比照適用,不得逾越前 開原核准範圍。 三、證券商如有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請自申報 110 年度財務報告起,於每次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檢附證券商併同會計 師出具之「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所從事業務範圍 報告」如附件。 四、上開「轉投資國內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所從事業務範圍報告 」亦另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國內業務宣導網站」 →「券商輔導」→「文件下載」)。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含附件)、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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