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除第八條 之一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八條之二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自本 自律規範發布日後 6 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 77201 號函辦理(如附件一)。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第八條及新增第八條之一與第八條之二(如附件二 、附件三);其中第八條之一內部稽核重要控制查核點,屬於新增之 查核項目部分,及第八條之二建立去識別化之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 分享機制,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 6 個月實施。 三、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因違反規定而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應依旨揭自律規範第八條之二規定,填具案 例分享表格(詳附件四)向本公會函報去識別化裁罰案例,本公會並 將就該等去識別化裁罰案例放置於官網「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重大裁 罰案例分享機制專區」: (一)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 布說明辦法第二條之處分案件。 (二)證券商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 處分之案件。 (三)證券商經理人或受僱人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 六條停止 3 個月以上業務之執行之處分案件。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專營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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