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得受理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憑遺囑辦理信託專戶開戶,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2 月 2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 30799 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旨揭作業,得徵提「經公證之遺囑正本」替代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 7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所揭「信託契約書影 本」,惟若公證係民間公證人所為,應徵提民間公證人證書或公證人 公會會員證書等得證明公證人有權公證之合格證書或文件影本。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 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電腦規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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