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6 月 2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10335680 號函准予照辦。 二、請配合旨揭內容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相關修正內容 已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TWSE 網站:國內業務宣 導網站」→「券商輔導」→「文件下載」),請自行下載。 三、惠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分別將本函轉知未與本公司簽訂市場契約之證券商。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交易部、上市二部、電腦規劃部、資訊服務部、電腦作業部、 秘書部、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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