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 引」(含案件檢查表)、「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暨「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明細表)如附件,自 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 55012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參酌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 發布企業遠距或混合辦公型態之 期望意旨,強化金融監理措施,爰修正旨揭規定。 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申請居家辦公連續達 1 年以上者,應定期檢 視應變計畫內容及是否產生新風險,以及定期對居家辦公的人員進行 訓練或宣導等規定;另為配合新興科技運用,爰修正旨揭「建立證券 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 明細表)等規範。 三、各證券商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 妥善保存居家辦公或遠距辦公相關資料以利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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