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1 條 、「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第 2 條「股票上市 申請書」及「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主 旨: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1、「證券承銷商申報 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第 2 條、「股票上市申請書」及「財務 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0 月 2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 49517 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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