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公告乙份,請查照。 說 明:一、請各證券商即依旨揭修正條文規定辦理,並確實遵循條款之規範要求 暨據以調整各項作業之預設指標與檢核項目。 二、重申本公司 112 年 2 月 2 日臺證輔字第 1120500243 號函,各 證券商應按「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各項具體措施之實 施時程確實辦理(如附件),並參酌旨揭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之二, 至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就資安防護、公平待客及法令遵循 等重大議題,按「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管理循環建立問責制度 ,並持續執行。 正 本:各證券商、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凱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 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 輔導部(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