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規定,修正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之最低融券保證 金成數為 90% ,並自 112.02.24 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 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 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 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 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二)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 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 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三)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四)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九十。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一年十月 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一0三八四四四四三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二 月二十四日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36 期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44443 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40381639 號令,自民國 114 年 4 月 7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