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有關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信託移轉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三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依信 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不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私募有價證券時, 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一六二六七號函(清單如附件) ,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二二○ 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7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