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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483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41 條 (110.12.29)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2-1 條 (111.08.15)
  • 要  旨:
    令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1 條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十二條之一
                  規定,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者,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
                  號令規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所得之溢額之範圍,若屬毋需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資
                  本公積,應俟產生該資本公積後之次一年度,始得將該次轉入之資本
                  公積撥充資本。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七日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OOOO五五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附件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Ο三八四八三Ο三號令附件清單.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12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7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3000005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
      0385338 號書函,勘誤「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OOOO五五號函(清
      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O三八
      四八三O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更正為「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
      OOOO五五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3.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
      0385338 號書函,勘誤附件:
     (1)新增欄位名稱。
     (2)「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五五號函」為「台財證一字第○
          九三○○○○○五五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