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7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3000005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
0385338 號書函,勘誤「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OOOO五五號函(清
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O三八
四八三O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更正為「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
OOOO五五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3.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
0385338 號書函,勘誤附件:
(1)新增欄位名稱。
(2)「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五五號函」為「台財證一字第○
九三○○○○○五五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