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含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明細表等 如附件,自公布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 月 3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20365337 號函同意照辦。 二、為強化證券商持續營運不中斷,爰增訂旨揭規範,各證券商應於 113 年 7 月底前依「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之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 自然人客戶數比率分級,完成重新評估並符合核心系統(指直接提供 客戶交易之必要系統:包括交易系統、報價系統、中台風控)之可容 忍中斷時間最低標準。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依 112 年度經紀業務規模市占率暨自然人客戶數比率,屬於 A 級 之證券商名單如附件 6,其餘證券商屬於 B 級,各級證券商請依前 揭規定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總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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