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 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 訊應注意事項」第 5 條之附件「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及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及獨立董事)簽署確知法令之聲明書如附件,請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4 月 8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303 37070 號函同意備查,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 份申報辦法」施行。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案除「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 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2 款自即日起實施外, 餘修正自 113 年 5 月 10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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