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二條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 七條條文如附件一,並自 113 年 12 月 2 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5 月 2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 35021 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一、為降低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交割作業成本暨提升整體市場金流效率, 開放證券商得與保管機構約定就同日證券買賣款項交割按互抵之淨額 收付價金,不以每一委託人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為必要,爰修正旨揭規 定。 二、前揭作業原則(附件二)如下: (一)委託人屬同一證券商且同一保管機構,證券商與保管機構得以該等 委託人總買賣互抵淨額辦理應收付款項。 (二)委託人買賣交易發生錯帳或遲延交割等情事,保管機構對證券商之 淨收付金額須剔除該委託人交割款項,至證券商申報錯帳或遲延交 割及後續處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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