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公司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自行查核)作業或財務業務作業,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請依修正後評核表(附件一)或報告表(附件二)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 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總則辦理。 二、檢附之證券商「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含工作底稿) 及「查核分支機構財務業務作業報告表」係最低查核標準,貴公司如 認為不足,請自行增列查核項目。 三、旨揭附件於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期貨商準用之,並請依經營業務 種類自行增減應適用之查核項目。 正 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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