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開放證券商總公司得統籌辦理分公司信用及財務等後檯相關業務,並自即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9  月 1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
 49108 號函辦理。
 二、考量金融數位化環境趨於成熟,系統流程建置日趨完善,證券商具備
 相當作業整合能力。請各證券商自行衡量效益後,若評估由總公司統
 籌辦理分公司旨揭相關業務,請確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分公司之信用及財務相關作業及每日帳務報表覆核、確認、結帳及
 留存等後檯事務由總公司辦理,應確保資料完善保存。
 (二)委由總公司辦理之相關後檯作業,應檢視現行業務權責並釐清後續
 權責歸屬。
 (三)應訂定由總公司統籌辦理之作業流程及管控措施,並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作為執行作業之遵循依據。
 三、相關內控標準規範,本公司將併入明(114 )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年度修正案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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