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開放證券商總公司得統籌辦理分公司信用及財務等後檯相關業務,並自即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9 月 1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 49108 號函辦理。 二、考量金融數位化環境趨於成熟,系統流程建置日趨完善,證券商具備 相當作業整合能力。請各證券商自行衡量效益後,若評估由總公司統 籌辦理分公司旨揭相關業務,請確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分公司之信用及財務相關作業及每日帳務報表覆核、確認、結帳及 留存等後檯事務由總公司辦理,應確保資料完善保存。 (二)委由總公司辦理之相關後檯作業,應檢視現行業務權責並釐清後續 權責歸屬。 (三)應訂定由總公司統籌辦理之作業流程及管控措施,並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作為執行作業之遵循依據。 三、相關內控標準規範,本公司將併入明(114 )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年度修正案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