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部分內容如附件,並 自 113 年 12 月 30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7 月 16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30345786 號 函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本公司於 113 年 7 月 18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部分條文,開放交割需求借券出借單位得為零股,爰修正「客戶有價 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下稱委託書),增列「出借單 位」勾選欄位、增列簽署日期及相應生效日之說明等部分內容。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欲申辦出借,自實施日(113 年 12 月 30 日)起, 應簽署修正版委託書。 三、已簽署現行版委託書之投資人,如未簽署修正版委託書,自實施日起 視為僅同意以一交易單位為出借單位。 四、有關修正版委託書之請購換領作業時程,將由集保結算所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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