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51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2 條 (113.08.07)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7 號
  • 要  旨:
    訂定證券承銷商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比率上限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訂定。
              二、為導正承銷配售專業化及承銷業務收費來源合理化,證券承銷商與發
                  行公司議定之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調整如下:包銷之報酬最高不得
                  超過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代銷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代
                  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六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五八三七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113年10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5152號令附件清單.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196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6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