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1 月 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30368038 號函同意照辦。 二、旨揭內容係修正取消創新板合格投資人條件,並明定委託人除專業機 構投資人外,於其初次買進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前,須已簽署風險預 告書並經專人解說,爰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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