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等規章附件及發行人申請 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部分檢查表,自 114 年申請上櫃案開始適 用。 依 據: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 29 點等規定。 公告事項:一、配合本中心修正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上櫃案之評估查核期間為最近二 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暨開放永續型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櫃機 制,爰修正「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 檯買賣作業程序」之相關書件、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 中介機構填製之部分檢查表。 二、又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及主管機關 113 年 11 月 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5442 號令,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 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且至遲應於 114 年股 東會依證交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完成修正章程。為使申請上櫃公 司符合前揭法令規範,爰明定申請上櫃公司於 114 年送件時應符合 之修章時程如下: (一)114 年上半年度送件申請者,須檢附 114 年股東會完成修正章程 之證明或董事會已通過 114 年股東常會修章議案(含修正對照表 )之證明。 (二)114 年下半年度送件申請者,於申請時須完成修正章程。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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