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1400024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113.08.07)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6  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
    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主    旨:修正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
              條、「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
              事項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發
              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
              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如附件,除「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
              係自 114  年 3  月 31 日起實施外,餘均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及「審查
              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修正條文,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2  月 1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331473 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另旨揭「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
              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第 19 (六)、(七)之檢查項目,請依本公司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證上一字第 1131805270 號函:「為協助使申請股
              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得於上市後落實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6  項法令遵循
              義務,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該年 6  月 30 日間,申請股票上市
              或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應檢附該公司董事會已通過將旨揭章程修
              改議案提交當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之證明文件或已完成章程修改;114 年度
              7 月 1  日後申請股票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則應於申請時已依相關法定
              程序完成上述章程修訂。」填具意見。
    相關圖表: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 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PDF
  • 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PDF
  • 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PDF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PDF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