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 條、「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 事項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發 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 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如附件,除「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 係自 114 年 3 月 31 日起實施外,餘均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及「審查 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修正條文,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2 月 1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331473 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另旨揭「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 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第 19 (六)、(七)之檢查項目,請依本公司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證上一字第 1131805270 號函:「為協助使申請股 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得於上市後落實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6 項法令遵循 義務,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該年 6 月 30 日間,申請股票上市 或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應檢附該公司董事會已通過將旨揭章程修 改議案提交當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之證明文件或已完成章程修改;114 年度 7 月 1 日後申請股票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則應於申請時已依相關法定 程序完成上述章程修訂。」填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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