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月計表會計項目,並自 114 年 5 月申報 4 月份月計表開 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修正係配合主管機關 114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 333581 號令明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負債總額之計算,新增得 扣除「承銷有價證券或股務代理業務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 及「交割專戶分戶帳客戶權益之百分之五十」,爰新增「代收股代業 務款」會計項目,俾利管控。 二、本次會計項目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修正後之月計表格式及檢核公 式已置於本公司網站,請自行下載參照使用。網站為 www.twse.com. tw→「TWSE 網站:國內業務宣導網站」→「券商輔導」→「文件下 載」→「證券商月計表格式修正內容(114.4.30 上線)」,前開壓 縮檔解壓縮後,檔案名稱如下: (一)月計表格式(自 114 年 5 月申報 114 年 4 月份月計表適用 )。 (二)資料檢核公式與錯誤訊息編號對照表(114 年 4 月 30 日上線) 。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央銀行金融業 務檢查處(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 務所(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一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交 易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電腦規劃部(含附件)、券商輔導 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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