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1402018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金融情勢變局,自 114.04.07  起至 114.04.
11,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 30% 降至 3%。但證券商因
避險或造市需求,借券賣出不受限制

主 旨:為因應國內外金融情勢變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6 日
發布新聞稿,自 114 年 4 月 7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11 日止採行
下列暫行措施,敬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6 日新聞稿,旨揭暫行措
施如下: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
前 30 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 30% 調降為 3%,但證券商因
發行認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
性商品交易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或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
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或證券商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
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限制。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 114 年 4 月 7 日公告旨揭暫行措施。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