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國內外金融情勢變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6 日 發布新聞稿,自 114 年 4 月 7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11 日止採行 下列暫行措施,敬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6 日新聞稿,旨揭暫行措 施如下: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 前 30 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 30% 調降為 3%,但證券商因 發行認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 性商品交易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或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 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或證券商擔任股票造市者提供 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限制。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 114 年 4 月 7 日公告旨揭暫行措施。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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