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403320061 號函同意照辦,暨依據本公司 114 年 4 月 24 日臺 證輔字第 1140007254 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內容係配合「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第 3 條修正,開放證券商經客戶同意得將新臺幣分戶帳款項撥入依證券商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2 項所定之外幣專戶, 爰修正旨揭標準規範,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秘書部(含附件)、 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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