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 定外國債券業務。前開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係指證券商辦理自 行買賣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我國境外發行之外國債券,且以不足債券發 行人之發行辦法所載最小交易面額為之。 二、申請辦理前點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或第十條之二規定 申請設置或改制證券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 營業項目,並應檢具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8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