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1400099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成年
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辦理,證券商應納入內部控管
程序訂定控管重點,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
實施

主    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成年
          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俟「證券商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14  年 5  月 29 日證期(券
              )字第 11403393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證券商應納入內部控管程序訂定控管重點。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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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