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成年 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俟「證券商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14 年 5 月 29 日證期(券 )字第 11403393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證券商應納入內部控管程序訂定控管重點。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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